林业部印发《关于改进林化产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1985年5月14日 林函[1985]108号)
现将《关于改进林化产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附:
关于改进林化产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暂行办法(试行)
一、在计划管理方面
松香、栲胶、紫胶等林化产品属于二类工业生产资料,实行指导性计划,每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已单列的重庆市)林业部门和指定的经营部门,自下而上地衔接和编报生产调拨及销售计划,由林业部统一平衡后下达。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各级林业部门和有关企业组织完成。
按照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要求,通过计划的综合平衡和经济手段进行调节,保证林化产品供求比例关系比较适当,防止生产大起大落。当前,松香、栲胶产销基本平衡,要求生产稳定,近期内要严格控制超产幅度;紫胶产量基本适应需求,但由于管理混乱,造成供应紧张,必须理顺渠道,保证生产供应按计划衔接。
二、在产品销售方面
为了在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搞活,必须简政放权,增强企业活力。对指导性计划,主要运用经济手段促其实现,各松香、栲胶、紫胶等林化产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计划指导的方向,根据原料、能源的可能和市场需要,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安排增产和自销比例。七省(区)经理会议商定:本年度计划内松香、栲胶由企业自销百分之十,紫胶百分之五。超计划生产的部分,全部由企业自销,随行就市。
根据国务院对工业生产资料批发业务的规定,松香、栲胶、紫胶等林化产品只能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指定的单位及生产这些产品的企业经营,以保护产品的正常流通,保持稳定价格,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关于松香出口,根据外贸经济体制改革精神,我们要“统一对外,联合对外”。产区林业经营部门可积极开展内外贸联营或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协调好内外贸关系。做好出口工作。今年松香出口,经贸部列为指令性计划。凡计划外代理出口的松香,均由产区林业部门核实上报林业部,由林业部会同经贸部审批,发给许可证。
三、在价格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