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劳改、劳教单位基建贷款利率和财政贴息问题的联合通知
(1986年1月21日 [85]司发劳改字第28号)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对劳改煤矿建设所需银行贷款问题的批示,现对司法部劳改煤矿和地方劳改、劳教单位基建贷款利率和财政贴息问题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司法部劳改煤矿和地方劳改、劳教单位的基本建设所需投资,继续按照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决定和七部委行(84)司发劳改字第568号文《
关于新建、扩建劳改、劳教单位基建投资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