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1985年6月6日 林科[1985]225号)
现将《林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暂行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林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暂行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在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为了加强林业工业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促进企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多生产物美价廉、产销对路和安全可靠的优质产品,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做好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对推动全面质量管理,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任务、职责和权限
第三条 本着勤俭办事的精神,把现在拥有检测手段和技术力量的林业科研所、林业院校利用起来,根据产品的行业归口,组建如下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作为林业部监督林业工业产品质量的检测机构。
(一)林业部人造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设在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
(二)林业部林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设在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化研究所;
(三)林业部木工机械和采运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设在东北林学院;
(四)林业部便携式林业机械和营林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设在哈尔滨林业机械研究所;
(五)林业部锯材和原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设在黑龙江省林产工业研究所。
第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业务关系由林业部科技司领导。
第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任务
(一)接受本部提出的重点产品、出口产品,根据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产品质量检测评定,并逐步扩大到老产品改型、新产品鉴定;
(二)受本部委托,进行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的林业工业产品进行检验和测试;
(三)对发货中有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
(四)对受检产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质量监督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