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奖励
第十四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及有关规定荣获国家质量奖的产品,颁发金质或银质奖章和国家优质产品证书。荣获部质量奖的产品,由部发给部优质产品证书。企业可在该产品上标上优质产品标志。获奖产品登报公布。给企业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对创优有贡献的人员应予重奖,不搞平均主义。
六、复查
第十五条 被评为国优和部优产品的企业,每季度对优质产品进行检测,每年将检查结果汇报主管司(局)。
第十六条 各主管司(局)对国优、部优产品,要有计划地组织复查。复查中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报评委会,经审核后通知企业禁止使用部优质产品标志,属国优产品报国家经委处理。企业应立即制定整改措施。经复查,符合条件者,经部审查同意,可继续使用优质产品标志,仍达不到条件的产品,撤销其部优质产品称号,不再享受优质优价并退回部优质产品证书。属国优产品由部报国家经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优质产品标志的使用,由企业检验利·负责进行监督,其中达不到优质产品条件的产品,不得使用优质产品标志,也不享受优质优价待遇,有违犯者要撤销该产品的优质产品称号,同时企业必须赔偿用户的直接经济损失。
七、纪律
第十八条 各级评审组织和检测机构,要顾全局、高标准、严要求,秉公办事,受检企业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杜绝一切不正之风。违犯上述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于检测机构等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检测资格。对企业则停止或撤销申报资格一至三年,对各级评审组织给予行业通报批评。
八、附则
第十九条 申请优质产品的企业,应按规定交纳检测、试验等费用。
具体收费办法由评委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经委颁布的有关规定有矛盾时,以国家经委颁布的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