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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优质产品评比暂行办法

  (七)企业必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八)新产品、换代产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或合作生产的产品,经鉴定定型,正式投产后,必须经一年以上的运行或实际使用的考验,证明确属先进的产品。
  (九)在申请评优的一年时间内,质量有明显波动或重大人身、质量事故的企业不能参加评优。
  (十)企业的计量工作,必须达到国家计量局近期颁发的计量工作规定的要求。
  (十一)具备上述条件后,优先评下列产品:
  1、对国计民生有较大影响的产品;
  2、受广大群众欢迎,物美价廉的产品;
  3、在国际市场上声誉好,竞争力强,出口换汇高的产品;
  4、产品批量大、成本低,生产中物资消耗少、经济效益高的产品。
  第九条 申请国家级优质产品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产品必须是部级优质产品和省、市、自治区级优质产品。
  (二)产品必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的要求。国优产品必须是质量水平高,代表行业产品技术发展方向,在国民生活中有重要意义的产品。
  (三)产品必须经国家或部授权的检测机构检测,由其出具检测和对比数据,证明产品已达到国外同类产品近三至五年的先进水平。
  (四)在国内同类产品质量竞赛评比中,取得最佳成绩。
  (五)已定型批量生产,质量持续稳定上升。

四、申请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部优质和国家优质产品由企业自愿申请,经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推荐。申请国优由民政部申报推荐。具体程序见附件。
  第十一条 产品的抽样和检测产品抽样由省市主管部门指定的或行业归口研究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负责,抽样的产品尽量要求到用户中抽取当年的产品,如做不到时,可以到生产厂突击抽样,保证抽样的随机性。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的材料,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报告和评选意见,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的推荐意见等都必须由各单位主管领导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书面资料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手续不全的,不予评选。
  第十三条 各级检测机构要提供准确可靠的检测、试验数据和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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