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优质产品评比暂行办法
(1985年9月20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速民政工业的发展,赶超国内、国际先进水平,鼓励企业努力生产质量好、成本低、消耗少、技术先进、经济效益高的产品,根据《国家
优质产品奖励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质产品分为国家优质产品和部优质产;品。
第三条 评选工作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做到科学化、经常化。
二、评选范围
第四条 根据优质产品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部主管司 (局)制定行业评选国家优质产品的分类清单,通告各有关单位和企业。部优质奖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按计划每年组织进行评选。
第五条 负责民政部归口产品及社会福利工厂生产:的产品。民政企业生产的产品,要参加全国、大区、省、市、自治区归口行业评比,并取得优异成绩,再参加部优产品评比。具备部优、省优后,从中择优申请国优。
第六条 没有产品质量分等规定的产品,淘汰产品,由国外、港澳供应另件组装产品,一般零、部件等不参加评选。
第七条 凡是列入评优产品分类清单中的个别重要基础件,可以参加评选国家优质产品和部优产品。
三、优质产品的条件
第八条 部级优质产品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荣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优质产品。
(二)获得采用国家、部颁标准或国际标准的验收合格证书。
(三)已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书。
(四)产品适用可靠,用户满意。
(五)指定的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由其出具检测和对比数据。
(六)已定型批量生产,产品质量稳定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