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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建材局<建材工业发展纲要>的通知》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建材局<建材工业发展纲要>的通知》的通知
(财税[1985]259号 1985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5]71号《转发国家建材局<建材工作发展纲要>的通知》的精神,支持建材工业的发展,对建材工业有关减免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支持各部门、各地区办好农房建材成套供应公司,各地政府可以参照国务院给中国农房建材成套公司的优惠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一定期限减免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二、对生产各种新型建材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后,可给予定期的减免所得税照顾:对投产初期的新型建材公司生的新型建材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给予一至二年减征或免征产品税的照顾。新型建材产品的范围,仍按我部(85)财税字第026号通知的规定执行,即稻草板、石膏板、稻草板用护面纸、岩棉制品、钢龙骨、框架转板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六种。
  三、国营企业对利用工业废渣生产建筑材料的利废项目投产后五年年内免征所得税;对以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等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在五年内暂免征产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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