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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从严控制贷款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从严控制贷款的通知
(1985年3月21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大连、沈阳、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
  年初以来,总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检查一九八四年信贷、控制货币投放的指示精神,先后发出了一系列电报和通知,要求各行认真贯彻执行。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资金管理,落实国务院有关指示,从严控制信贷投放,确保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结合当前建设银行信贷收支情况,特再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检查核实一九八四年各种不合理贷款。各行要如实报告贷款中的问题,并按照边检查、边纠正、边处理的原则,停止发放并清理收回各种违反政策规定的不合理贷款,比如:年终弄虚作假贷款转作存款的、向党政机关及其所办企业发放的贷款、向个体户、专业户发放的贷款、助长非法倒买等商业活动的贷款等等。在各行自查的基础上,总行责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有重点地组织抽查和核实,汇总各项不合理贷款的年终余额数字,连同检查的情况,在四月中旬前报告总行。对于不如实反映情况、有意隐瞒问题的,一经检查发现,要追究有关行领导的责任。
  二、一九八五年各项信贷收支,各行必须严格按照总行核定的计划安排执行。要大力组织吸收资金,努力完成存款计划;要加强贷款回收,严格审查发放,未经总行文件批准,不得随意突破贷款计划。对信贷收支情况,各级行都要及时进行分析检查,加强管理。
  各行要在加强信贷资金宏观控制、执行总行批准的信贷计划的基础上,开展调查研究,加速资金周转,把资金用好用活,积极支持重点建设和技术改造,支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提高贷款的经济效益。
  三、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一定要控制在计划之内。其中基本建设贷款为指令性计划,贷款项目和贷款额度不得任意增加。更改措施贷款按总行核定的年末新增余额指标控制,如计划回收数不能完成,则相应减少贷款的发放数,超收可以多贷。
  四、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不能敞口供应。各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应控制在总行核定的计划指标之内,并坚持以下原则:(一)资金合理需要,(二)确有物资保证,(三)不能挪作他用。应加强贷款审查与检查,凡不合上述原则的要停止贷款,限期收回。改革建筑企业流动资金制度一定要同物资供应制度的改革相适应,并考虑贷款资金的可能,不搞“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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