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普及法律常识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1986年1月14日 [86]司发计字第25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发[1985]23号《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的通知和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铁会议通过的《关于
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的精神,认真搞好普及法律常识工作,现对有关经费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完成普及法律常识五年规划任务所必需的法制宣传设备、器材、橱窗、学习资料和宣传员、报告员的培训等经费,按照中共中央文件中的规定,列入地方财政开支。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应按照五年规划要求,逐年编报专项经费预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根据财力尽可能予以安排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