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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B.2 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测定

  根据表B1的记录,将各种接尘劳动时间与接尘休息时间加以归类(近似的活动归为一类),然后,分别采集工人在接尘休息时间和从事各种接尘劳动状态时的呼出气,测量该气体体积,求出接尘休息和各种接尘劳动时的呼气量值,并换算成标准状态下干燥气体体积值。然后按表B2,再换算成每分钟呼气量,(标准状态呼气量,L/采气时间,min),最后将各种接尘劳动时及接尘休息时的每分钟呼气量分别乘以相应的各种接尘劳动的累计时间和接尘休息的累计时间,其总和即为一个工作日内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L/日,人)。

  表B2

一个工作日内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的测定记录




-------------------------
接尘动作及| 吸气量 |接尘累计时间|接尘时间肺
     |     |      |总通气量,
接尘休息 |L/min|  min |L
-----|-----|------|------
     |     |      |
------------------|------
 总 计              |L/日·人
-------------------------


  附: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标准编制说明



  研制本标准的任务是于1981年由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提出的,其目的在于加强对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工人的劳动保护工作,为劳动保护程学管理提供依据。由中国预防医学中心卫生研究所承担,与江西省工业卫生研究所和江苏省苏州市卫生防疫站协作共同完成的。

1 制定本标准的依据

  1.1 关于生产性粉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标准,国际上尚未见有报道。国外涉及这一领域的工作,主要分为两方面:一是制定生产性粉尘容许浓度标准。迄今,美国公布的有20项,苏联的有71项,日本的有34项。我国公布的有9项。其中,各国都重视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以此确定含矽粉尘的容许浓度。如美、日等国采用公式计算确定。苏联将其划分为四级。二是制定管理法规:如日本的“尘肺法”,主要是从医疗保健上划分为四级管理。将健康接尘工人列为第一级管理,尘肺患者按病情严重程度及肺功能损伤状况划分为第二至第四级管理。欧美等国有尘肺患者的职业病赔偿规定。综上所述,仅仅利用单一的生产性粉尘容许浓度作为判断其危害程度大小,并不能准确反映我国各种类型厂、矿企业中接尘工人的实际危害程度。
  1.2 本分级标准与卫生标准有所区别,但有一定联系。卫生标准仅为生产场所空气中生产性粉尘最高容许浓度,工人在这样的浓度下工作,不会引起致病性损害,在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和工业企业设计时使用。本分级标准是为了加强劳动保护科学管理时使用。鉴于目前我国相当多的厂矿企业,至今尚未能达到生产性粉尘卫生标准,因此,采用几项主要危害指标,综合起来进行分级,以便将不同危害程度的生产性粉尘作业,分出轻重缓急,区别对待,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其他政策性措施,使其逐步减轻职业危害、以便最终达到生产性粉尘最高容许浓度。

2 制定过程

  2.1 本标准的制定系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积累的现场和实验室资料以及有关国外参考资料,又参考了1976年全国尘肺普查资料等为依据,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实验室的动物实验研究,为制定本分级标准提供了大量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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