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关于改变中国海员
乘服务船舶以外的交通工具出入境手续的通知
([85]公发6号 1985年2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厅(局)、外事办公室,驻外使、领馆,有关港口港务局、港务监督,各远洋运输公司、海运局、救捞局、航道局、航务工程局:
交通部、外交部、公安部于一九七六年九月八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签发和使用范围暂行规定》第十、十一条有关中国海员出入境手续的规定,已不适应当前有越来越多的海员需乘飞机、火车等其他交通工具出入境的新情况。为方便海员往返国内外,现决定取消这二条规定。今后,中国海员乘服务船舶以外的交通工具出入境,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中国海员出境时,凭所持的中国有效海员证。如前往国家和地区(包括途经国家和地区)规定要办理签证时,应在出境前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的入境、过境签证;如不需要办理签证,应由海员所属公司给边防检查站开具证明(注明海员姓名、证件号码、前往国家和地区),经边防检查站查验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