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上表考虑,给出现有正文中的要求。
吊钩的缺陷不得焊补,主要是焊接高温将引起材料机械性能和金相组织改变,增加材料的脆性。
关于不准用铸造吊钩:铸铁是典型的脆性材料,铸铁吊钩是不行的。
铸钢在铸造工艺上缺陷较多不易检验,现在的工艺水平完全可以用锻或轧材制造吊钩而不必用铸钢吊钩。
(2)2.2 钢丝绳:
关于钢丝绳的合格证,因钢绳结构不同,而相同结构,尺寸的又在机械性能方面有所区别,又因起重用钢丝绳有不同安全系数要求,所以换用新绳时如果没有验证合格证上的规格性能等项目就很可能换错,用了低机械性能的钢绳,此时安全系数实际上低于规定值了,也就是不符合安全要求了,所以作此要求。
3《起重机设计规范》,此表制定时考虑了机构的繁重程度,所取的值比起过去沿用的苏联标准基本上没有降低。
(1)2.1 关于“其他用途钢丝绳安全系数”的表5中,动臂支承用钢丝绳安全系数取为4,同日本劳动省《起重机构造规范》规定值。缆风绳安全系数值按国家建工总局的规定取为3.5。用于绳套(吊挂用)和捆绑用钢丝绳的安全系数按我国使用单位经常使用的数据,即绳端装有鸡心环的绳套取6。
关于起升、变幅机构不准用接长的钢丝绳:用接长的钢丝绳时,接头处的强度要低于不接的钢丝绳,这样,整条钢绳的安全系数就低于允许值了。此外,接头通过缠绕系统时会给有关零部件带来损害。有的单位强调了不准用带接头的钢丝绳是浪费,实际上说明了有些人对安全注意的还不够。起升、变幅机构如果出事故,危害将极其严重。因此根据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规定不准用接长的钢丝绳。
实际上绳端在固定处的受力计算,是按考虑包角后的值计算的,由此得出固定装置所应具有的最降固定用的承载能力,即2圈时按0.134Smas计算,3圈时按0.05Smax计算,即从理论上安全圈只是降低了固定处需要的力,不是增大了安全系数。
(2)2.2 实际上对于没有安全限位(下限位)装置的,在使用中要求可靠些,这是因为事故较主要的原因产生于使用中,由设计制造等先天缺陷造成的事故相对来说较少。由此考虑,应有安全圈,但圈数取为2。如再取更大的规定值,则机构增大了尺寸和重量,却是不必要的,所以太大了是不适宜的。
对于特殊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为了更可靠,可再增大以适应使用需要,但对于一般的基本规定,2圈已经够了。
本条来自机械工程手册第54篇《安全技术与工业卫生技术》,它的用法和要求达到的强度指标都是我国现状能达到的。
关于绳卡连接时压板所处的位置,规程明确要求在油丝绳长头即工作边,理由是压板的曲率小,对钢丝绳的损伤小,而U形圆钢的曲率大,对钢丝绳的损伤大。把U形圆钢卡在短端即非工作端,而把压板卡在钢绳的长头即工作端是利于安全的。在压板位于钢绳上呈交互在钢绳长头和短头的情况,及压板位于钢绳短头端的情况,对于钢绳强度(工作部分)都是不利的,所以本条中对此明确提出。
关于钢丝绳的维护要求,主要参考了美国国家标准ANSI B30.2.0的有关内容,其他标准和资料虽有类似内容,但以ANSIB30.2.0的较为完善。
定,这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关于起重机方面的技术委员会,即TC96委员会作出的规定,它没有法律约束力,可是它有很高的实用价值。除此而外,因我国的钢丝绳与国际上常用的钢丝绳在结构上有差别,国产钢丝在断丝、磨损方面的报废,我国有一定的经验,这些经验与我国起重机的维修、报废的现状是较为适应的,所以补充进适合我国钢丝绳结构的断丝、磨损折算报废指标。
(3)2.3 焊接环形链:
正文中表9的数值取自?规程第29条,但用于手动链轮的安全系数从“5.4”改为“4”,这是因为机械工业部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正起草有关标准,准备等效采用ISO有关标准,因此本规程也等效采用,安全系数改为“4”,和ISO标准一致。
本上没什么改动。
关于焊接环形链的报废,见表5。
本部分因有关参考资料很少,而日本负责劳动安全的部门有正式规定,且较完整,经较后采用日本劳动省《起重机构造规范》的规定。
(4)2.4 卷筒:
关于多层缠绕时卷筒凸缘高度,苏联锅炉监察手册第27章和BS3579—1963及BS1757—1964中都有类似规定。其中苏联规定凸缘高于外层绳面值是一个钢丝绳直径的尺寸,本规程取为2倍,稍有不同,后二个英国标准取值皆为2倍钢丝绳直径。
关于无贯通轴的卷筒应以钢材制造,由于技术的发展出现了这种卷筒结构,但铸铁是脆性材料,它比钢材可靠性要小,所以作此要求。钢材制造的卷筒如果出现破断,由于它是塑性材料,不会一下子全部地立刻破坏,能给有关人员一个预警躲避的可能,而脆性材料加之无贯通轴起缓和事故的作用,对有关人员出现的突然危险是难以躲避的。
关于卷筒直径、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h1和h2,规程中表10的值取自GB3811—83。h值主要影响钢丝绳的寿命,h值太小会使钢丝绳过早地破坏。这一值过去苏联曾有规定,现在日本劳动省也作了规定,其国家也有规定。它既和专业标准有关(如流动式起重机对滑轮、卷筒的轻、小化要求),也和维护保养及换绳的周期,以及安全性有关,所以也作为要求提出来了。
(5)2.5 滑轮:
滑轮的主要问题是平衡滑轮的h平值小,钢丝绳易断丝又不易检查,并且不易润滑。
(大连起重机厂、太原重型机器所以这里重申过去的h平≥0.6h2,而桥式类式起重机的h平=h2是按GB3811—83取值,这一取法对安全是有利的。
关于滑轮的报废要求,参考了表7中的几个资料。
(6)2.6 制动器:
关于起升机构不宜带载自由下降,因为带载自由下降难于做到十分安全,国外也在逐渐停用,但我国现有不少起重机仍在使用,所以暂时作“不宜”的要求。
制动安全系数值基本按GB3811—83取值。
关于带式制动器,实际调查中发现有为数不少的带式制动器,其背衬钢带与固定结构间作刚性连接,而且其中有很多因疾劳破坏发生过坠臂事故。所以针对这一情况提出了不准铆焊连接,而应用铰接的要求。
关于人 力控制制动器的力值,基本按日本劳动省的规定。参考标准的规定见表8。
(7)2.7 制动轮:
太原重型机器对于制动轮的报废,有表10所列几种规定作为参考:
这里基本上按日本机械学会装卸运输委员会1963年的规定,但对于起升、变幅机构外的其他机构,放宽到50%。
(8)2.8 车轮:
车轮的报废考虑,主要受二个因素的影响,即强度(承载能力)和能否保证正常运行(走偏引起啃轨)本部分的“d”规定踏面的磨损量为15%,同苏联老标准和大连起重机厂及太原重型机器厂的规定,而日本有关标准为3%,对3%值感到过严,用15%较符合实际情况。
其他各项值同日本机械学会所属的装卸运输委员会在1963年的定值是比较一致的。
(9)2.9 传动齿轮:
齿轮报废的有关标准如下:
a.苏联黑色冶金部颁布的《起重机技术管理规程》中,对于磨损规定见表12。
对于疲劳裂纹,在齿根上出现时,因疲劳剥落使齿轮的工作面损坏齿面的30%,及剥落深度达到齿厚的10%。
b.日本机械学会装卸运输委员会1963年规定见表13。
c.北京铁路局装卸管理所作如下规定:
断齿、出现裂纹、表面剥落时,应报废。
点蚀达工作面30%;深度达齿厚10%应报废。
磨损,针对具体减速机给具体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