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
b.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12°,以免吊挂绳受力过大;
c.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d.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其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e.进入悬吊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承装置;
f.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5.2 管理
5.2.1 对制造厂和自制、改造的要求制造厂应对起重机的金属结构、零部件、外购件、安全防护装置等质量全面负责。产品质量应不低于专业标准和其它有关标准的规定。
5.2.1.1 对于自制或改造的起重机械,应先提出设计方案、图纸、计算书和所依据的标准、质量保证措施,报主管部门审批,同级劳动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制造或改造。
5.2.1.2 起重机械制造和改造后,应按有关标准的要求试验合格。
5.2.1.3 起重机的专业制造厂,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要的设备、技术力量、检验条件和管理制度。起重机械产品应向劳动人事部委托的单位登记、检验并取得合格证。
5.2.1.4 起重机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如确属设计、制造原因引起的,制造厂应承担责任。对产品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制造厂应吊销合格证。
5.2.2 对使用单位的要求使用单位应根据所用起重机械的种类、复杂程度以及使用的具体情况,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如:交接班制度、安全技术要求细则、操作规程细则、绑挂指挥规程、检修制度、培训制度、设备档案制度等。
5.2.2.1 购置
购置起重机时,应遵守下述要求:
a.必须在指定的,并有劳动部门发给合格证的专业制造厂选购;
b.起重机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完善。并有产品合格证。
5.2.2.2 设备档案
使用单位必须对本单位的起重机械、重要的专用辅具建立设备档案。
设备档案内容应包括:
a.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如图纸、质量保证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
b.安装后的位置、起用时间;
c.日常使用、保养、维修、变更、检查和试验等记录;
d.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e.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5.2.2.3 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有清晰的金属标牌,标牌应有下述内容:
a.起重机名称、型号;
b.额定起重能力;
c.制造厂名、出厂日期;
d.其它所需的参数和内容。
5.2.2.4 起重机无论在停止或进行转动状态下与周围建筑物或固定设备等,均应保持一定的间隙。凡有可能通行的间隙不得小于400mm。
5.2.3 对司机的要求
5.2.3.1 司机
起重机的操作,只应由下述人员进行:
a.经考试合格的司机;
b.司机直接监督下的学习满半年以上的学徒工等受训人员;
c.为了执行任务需要进行操作的维修、检测人员;
d.经上级任命的劳动安全监察员。
5.2.3.2 司机应符合下述条件:
a.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b.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在0.7以上,无色盲;
c.听力应满足具体工作条件要求。
5.2.3.3 司机应熟悉下述知识:
a.所操纵的起重机各机构的构造和技术性能;
b.起重机操作规程,本规程及有关法令;
c.安全运行要求;
d.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
e.原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
f.指挥信号;
g.保养和基本的维修知识。
5.3 检验维修
5.3.1 检验
5.3.1.1 下述情况,应对起重机按有关标准的要求试验合格。
a.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每两年进行一次;
b.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在交付使用前;
c.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
d.经过暴风、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受到损害的起重机。
5.3.1.2 经常性检查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月一次。一般应包括:
a.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b.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
c.线路、罐、容器阀、泵、液压或气动的其它部件的泄漏情况及工作性能;
d.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
e.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
f.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
g.链条的磨损、变形、伸长情况;
h.捆绑、吊挂链和钢丝绳及辅具。
5.3.1.3 定期检查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年一次,一般应包括:
a.在5.3.1.2 项中经常性检查的内容;
b.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情况;
c.主要零部件的磨损、裂纹、变形等情况;
d.指标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e.动力系统和控制器等。
5.3.2 维修
5.3.2.1 维修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5.3.2.2 结构件需焊修时,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要求,焊接质量应符合要求。
5.3.2.3 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修及人工润滑。
5.3.2.4 维修时,应符合下述要求:
a.将起重机移至不影响其它起重机的位置,对因条件限制,不能作到以上要求时,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或设置监护人员;
b.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c.切断主电源、加锁或悬挂标志牌。标志牌应放在有关人员能看清的位置。
附: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编制说明
起重安全,象其他方面的安全工作一样,都是由劳动人事部归口管理的。在1962年,我国当时的劳动部发布了第一个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这一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经企业部门的执行和充实(制订细则等),已经成为起重机械安全工作的基础,对于保护起重安全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在十年动乱中,许多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都被否定了。安全工作也受到了严重影响,起重工作的事故时有发生,从表1中列出的我国某地区的起重事故情况,明显的表明了这一点。
随着十年动乱的结束,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必要的规章制度重新确立,伤亡事故也开始降下来了。在这样的形势下,劳动人事部下达了重新制订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简称本规程)的任务,并由辽宁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承担了起草工作。
在起草过程中,得到了许多科研单位、学校、设计制造单位、设备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大力支持。征求了几十个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几个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起重机.
一、对于本规程的考虑,有下述几点说明:
1.整机的安全性就象一根受拉的绳索,它中间哪一环节薄弱就在哪个环节出现问题。起重工作的事故常常造成很大的危害,所以在可能的条件下,在设计制造、安装检查、使用管理和报废等方面作了层层的要求。
2.关于尺寸和数据的取法
(1)对于较具体的要求,设计、研究单位不希望规定得太细太死,太细太死不便于他们的工作,还怕影响了技术的发展。而有关的管理检查和维护单位则希望越细越肯定越好,希望有个衡量标准,便于他们的工作。
从现有安全标准来看,国外的规定,法律性较强,使用者各自注意,各自负责任,较重视安全技术。而我国较重视思想工作,这一点从哲学思想方面来说是先进的,但是事故出现后的责任者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相对于事故本身常常显得较小或很小,事故的损失由国家承担,人的工作有保障,所以在优越的条件下有时就注意不够了。
以上是实际存在的情况,也影响到对数据的定与否,要求的深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