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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4.2 安全防护装置及要求
  4.2.1 超载限制器
  a.超载限制器的综合误差,不应大于8%;
  b.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时,应能发出提示性报警信号;
  c.起重机械装设超载限制器后,应根据其性能和精度情况进行调整或标定,当起重量超过额定起重量时,能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并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4.2.2 力矩限制器
  a.力矩限制器的综合误差不应大于10%;
  b.起重机械装设力矩限制器后,应根据其性能和精度情况进行调整或标定,当载荷力矩达到额定起重力矩时,能自动切断起升或变幅的动力源,并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4.2.3 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必须保证当吊具起升到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起升的动力源。对于液压起升机构,宜给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4.2.4 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在吊具可能低于下极限位置的工作条件下,应保证吊具下降到下极限位置时,能自动切断下降的动力源,以保证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不少于设计所规定的圈数。
  4.2.5 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应保证机构在其运动的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前进的动力源并停止运动。
  4.2.6 偏斜调整和显示装置,应保证大跨度的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当两端支腿因前进速度不同而发生偏斜时,能将偏斜情况向司机指示出来,使偏斜得到调整。
  4.2.7 幅度指示器,应保证具有变幅机构的起重机能正确指示吊具所在的幅度。
  4.2.8 联锁保护装置
  a.动臂的支持停止器与动臂变幅机构之间,应设联锁保护装置,使停止器在撤去支承作用前,变幅机构不能开动;
  b.进入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门和由司机室登上桥架的舱口门,应设联锁保护装置。当门打开时,起重机的运行机构不能开动;
  c.司机室设在运动部分时,进入司机室的通道口,应设联锁保护装置。当通道口的门打开时,起重机的运行机构不能开动。
  4.2.9 水平仪,应具有检查打支腿的起重机倾斜度的良好性能。
  4.2.10 防止吊臂后倾装置,应保证当变幅机构的行程开关失灵时,能阻止吊臂后倾。
  4.2.11 极限力矩限制装置,应保证当旋转阻力矩大于设计规定的力矩时,能发生滑动而起保护作用。
  4.2.12 缓冲器,应具有吸收运动机构的能量并减少冲击的良好性能。
  4.2.13 夹轨钳和锚定装置或铁鞋,对于在轨道上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其夹轨钳及锚定装置或铁鞋应能各自独立承受非工作状态下的最大风力,而不致被吹动。
  4.2.14 风级风速报警器,应保证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当风力大于6级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并宜有瞬时风速风级的显示能力。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可定为当风力大于7级时能发生报警信号。
  4.2.15 支腿回缩锁定装置,应保证工作时打支腿的流动式起重机,当支腿回缩后能可靠地锁定。
  4.2.16 回转定位装置,应保证流动式起重机在整机行驶时,使上车保持在固定位置。
  4.2.17 登机信号按钮,应装于起重机上易于安全触及的位置。
  4.2.18 防倾翻安全钩,应保证在主梁一侧落钩的单主梁起重机,当小车检修时不能倾翻。
  4.2.19 检修吊笼,用于高空中导电滑线的检修,其可靠性应不低于司机室。
  4.2.20 扫轨板和支承架,扫轨板距轨面不应大于10mm,支承架距轨面不应大于20mm;两者合为一体时,距轨面不应大于10mm。
  4.2.21 轨道端部止档,应具有防止起重机脱轨的良好性能。
  4.2.22 导电滑线防护板。
  a.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位于大车滑线端时,通向起重机的梯子和走台与滑线间应设置防护板;
  b.桥式起重机大车滑线端的端梁下,应设置防护板,以防止吊具或钢丝绳与滑线的意外接触;
  c.桥式起重机作多层布置时,下层起重机的滑线应沿全长设置防护板;
  d.其它使用滑线的起重机,对易发生触电的部位应设置防护装置。
  4.2.23 倒退报警装置,流动式起重机向倒退方向运行时,应发出清晰的报警音响信号和明灭相间的灯光信号。
  4.2.24 起重机上外露的、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部件,如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轴、链轮、链条、传动带、皮带轮等,均应装设防护罩。
  4.2.25 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其电气设备应装设防雨罩。

5 使用与管理

  5.1 使用
 
 5.1.1 安全操作一般要求
  a.司机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b.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应给以断续铃声或报警;
  c.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d.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主电源;
  e.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至于零位;
  f.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g.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住,当风力大于6级时,一般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对于门座起重机等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当风力大于7级时,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
  h.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
  5.1.2 安全技术要求
  5.1.2.1 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
  a.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
  b.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c.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d.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e.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5.1.2.2 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下述要求:
  a.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b.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c.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d.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e.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吊运;
  f.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g.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18的规定;
  h.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i.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5.1.2.3 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
  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吊运时,总工程师应在场指导。
  5.1.2.4 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5.1.3 起重一般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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