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林业部关于加强林业专项化肥使用管理的通知

林业部关于加强林业专项化肥使用管理的通知
(林物[1985]189号 1985年5月14日)


  近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部门陆续建立了一批林木良种、育苗、速生丰产林、经济林、商品材基地,对化肥的需要量不断增加。
  林业专项化肥过去分配数量较少,不能满足林业生产的需要。近几年来,经我部向国家经委多次反映情况,今年国家批准同意给林业部门增加部分林业专项用化肥的分配指标。为了加强林业专项化肥的使用管理,确保林业生产对化肥的需要,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鉴于林业专用化肥的使用涉及面广,过去在计划、供应管理上也比较混乱,给化肥分配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为了克服多头对口的情况,进一步做好化肥的计划衔接,分配订货和加强检查督促等工作,决定从一九八五年起,将化肥使用管理工作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物资部门统一归口管理。一九八五年已经下达的化肥指标和即将下达的第三季度化肥指标,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抓紧与有关部门做好衔接工作。
  二、加强计划和供应管理。各单位每年应根据部下达的化肥指标,认真搞好计划和供应工作,对各使用方面(包括育苗、种子、丰产林、经济林等)的需要,应保证重点,做出全面合理的安排,并逐步建立化肥使用管理制度。
  三、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精神。凡是计划内供应的化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准擅自提价。严禁把计划内化肥转为计划外高价出售。
  四、防止挪用化肥换购其它物资或搞不正当的交易。
  五、一九八五年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林业专用化肥指标将按季度供应数另行分配下达,但按商业部农资公司规定,今年分配指标要分季度划转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资公司供应。因此,请各单位务必按我部季度划转化肥指标的通知精神及时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资公司落实供应货源。
  六、为了解决基层生产单位的临时急需,和考虑到由于计划不周对原分配计划必须进行调整的情况。分配给各单位的化肥是否要留一定机动,请自行研究酌定,并与当地农资公司加强联系。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