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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
(1985年6月8日)


中国工商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西藏不发),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9号文,发布的通知及(以下简称)的规定,现将中国工商银行系统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行缴纳城建税的纳税人为基层独立核算行处.计税依据为营业税税额.纳税时间与营业税缴纳时间相同,即每季度最后月份的下旬。
  二、根据规定,城建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三、税款列支科目和账户。城建税款支出列“营业支出”科目的“税款”账户。该户从今年起设两个子户,即“营业税”户及“其他税款”户(城建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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