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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印发《关于简化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引进技术、设备的,要说明来源国别、国内是否已经进口过。
  对有关部门协作配套件供应的要求。
  6.主要单项工程、公用辅助设施、协作配套工程的构成,全厂布置方案和土建工程估量。
  7.环境保护措施方案。
  8.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9.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
  10.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和财务分析。
  (1)主体工程和辅助配套工程所需的投资(利用外资项目或引进技术项目还包括用汇额)。
  (2)生产流动资金的估算。
  (3)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及贷款的偿还方式和偿还年限,偿还期财务平衡情况。
  11.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
  项目的经济效果可以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计算几个指标,如品种的增加、质量的提高、消耗的降低、产量的扩大和增加创汇、利税与投资回收期等,并对项目经济效益作出评价。社会效益则要衡量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宏观效果和分析对社会的影响。
  设计任务书应按上述内容做到一定的准确性,并有必要的附件(如协作的协议等)。
  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可以根据上述要求的深度,结合部门、地区的特点,对设计任务书的内容加以调整、补充。
  八、初步设计是项目决策后,根据设计任务书要求所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应能满足项目投资包干、招标承包、材料、设备订货、土地征用和施工准备等要求。初步设计的内容和具体要求,由各部门、各地区结合部门和地区的特点,加以拟定。初步设计由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审批,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备案。初步设计概算要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估算投资,认真控制,不得随意超过。
  九、加强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
  1.限额以上改造项目,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确定项目负责人,对计划的执行和完成全面负责。
  2.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对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检查,于每年四、七、十月份作季度简报。年终要全面检查总结技术改造计划的执行情况,于下年度二月份以前作出书面报告,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
  3.项目竣工后,各主管部门要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的内容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
  十、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仍按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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