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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林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更正《南方木材指导价格方案》中有关农林特产农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林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更正《南方木材指导价格方案》中有关农林特产农业税问题的通知
([85]财农字第329号 1985年12月31日)


财务部、林业部、国家物价局
  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国家物价局、林业部、财政部以[1985]价农字348号发出《关于颁发南方木材指导价格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到:“农林特产农业税建议地方政府暂不开征,少数已经开征的,应根据税法规定,按林农出售林木收入5—10%计征。”此项规定与国务院国发[1983]179号《关于对农村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不符,故特予以更正。改为:“农林特产农业税仍应根据农业税收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征收”。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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