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边防检查站对登路住宿的外国船员签发《船员住宿证》的通知
(1986年2月1日)
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精神,自一九八六年二月一日起由边防检查站负责对登路住宿的外国船员签发《船员住宿证》(式样附后:为做好此证的签发工作,特做如下通知:
1·外国船员要求登路住宿的,由船长或其代理人向边防检查站提出书面申请,边防检查站审核后签发《船员住宿证》;
2·住宿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天;
3·签发《船员住宿证》收取手续费人民币五元(可收外币);
4·《船员住宿证》只限在本港市区使用;
5·边防检查站在“签发机关”处加盖边防检查站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