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7 在厕所、厨房、淋浴间等比较潮湿的地方、空心楼板孔处与木台或开关木台底部,应装设防潮胶皮垫。
9.5.8 空心楼板孔穿线时,应留有一定余量导线,但不得大于200毫米。
9.5.9 管内穿线的定量要求见表34。
9.5.10 计点单位:以每一自然间为一点。
9.5.11 检查数量:按房屋自然间抽查10%,但不少于两间。
9.6 槽板配线
9.6.1 木槽板应干燥、无节、无裂纹、不腐朽、表面平整光滑,厚度一致,线槽的规格适于导线截面装入,不受挤压。
9.6.2 拐角槽板的连接,盖板与底板应为45度斜角相接。
9.6.3 槽板作直角连接时,盖板与底板应斜错对口成45度角相接,错口点差距不应小于槽板宽度。
9.6.4 槽板作分支连接时,应作丁字三角叉接,封端应将底板锯成斜角,再将盖板按斜角折覆固定。
9.6.5 槽板安装必须紧贴建筑物的表面,用螺丝拧紧或用钉子钉牢,坚固可靠。底板固定点的间距应不大于500毫米,盖板的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300毫米,三相槽板,应用双钉固定。
9.6.6 槽内不得有导线接头(接头应在槽外进行)。槽板不得直接穿过墙壁与楼板,如必须通过,应加管保护。
9.6.7 木槽板配线的定量要求见表35。
9.6.8 计点单位:以一个自然间为一点。
9.6.9 检查数量:按房屋自然间抽查10%,但不少于两间。
9.7 瓷瓶(瓷珠)配线
9.7.1 瓷瓶档距均为2000—2500毫米,线间距离必须根据导线的不同截面,按操作规程要求安装。
9.7.2 瓷瓶配线对地面(楼板)面的允许距离,水平敷设时为2500毫米,垂直敷设时为1800毫米。
9.7.3 瓷瓶配线终端回头绑扎法,公卷与单卷数如下表:
9.7.4 瓷瓶应端正、牢固、间距一致;导线应绷直,不得有扭劲、死弯,导线与瓷瓶绑扎,应符合规程,不得损坏保护层及绝缘层;导线穿墙或楼板时,应加管保护。
9.7.5 瓷瓶(瓷珠)配线的定量要求见表36。
9.7.6 计点单位:以一个自然间为一点。
9.7.7 检查数量:按房屋自然间抽查10%,但不少于两间。
9.8 瓷夹配线
9.8.1 瓷夹配线距地面高度应为:水平敷设2000毫米,垂直敷设1800毫米,如不足时,应采用管、槽保护。
9.8.2 导线间距,不得小于25毫米;导线与敷设面距离,不得小于10毫米;瓷夹的间距,不应大于800毫米。
9.8.3 在转角、分支及与灯具连接处,应加装瓷夹支持。
9.8.4 瓷夹距灯具木台边缘及通过墙壁的距离,应在60—100毫米之间。
9.8.5 瓷夹配线穿过墙时,必须加绝缘管保护,绝缘管露出墙面长度应为10—30毫米之间。
9.8.6 导线与建筑物表面间距或交叉处间距,应不小于10毫米,如小于10毫米,应穿套软塑料管或黄蜡管保护。
9.8.7 导线如遇发热面应保持300毫米以上距离,如不足,应加隔热物隔离。
9.8.8 导线应绷紧,横平竖直,瓷夹应端正,螺丝必须拧紧。
9.8.9 瓷夹配线的定量要求见表37。
9.8.10 计点单位:以一个自然间为一点。
9.8.11 检查数量:按房屋自然间抽查10%,但不少于两间。
9.9 铅皮线、塑料护套线配线
9.9.1 铅皮、塑料护套线适用于固定敷设处,但在高温或易腐蚀导线的地方不得使用,也不得直接埋设。
9.9.2 导线敷设应横平竖直,线卡距离应符合要求,牢固、整齐、美观。
9.9.3 距地面高度应为:水平敷设为2000毫米,垂直敷设1300毫米,如不足,应采用管、槽保护。
9.9.4 配线卡距离,小于6平方毫米为300毫米,大于6平方毫米为500毫米,应均匀一致,平均偏差,不得大于10毫米,导线不得松动或折曲起伏。
9.9.5 导线通过墙壁时应加套管保护。
9.9.6 导线弯曲处,半径不得小于导线外径的6—10倍;导线应绷紧、无绞扣和弯曲。
9.9.7 导线接头必须在接线盒内,分支应封好,加绝缘色扎,如铅皮线超过4米以上的线段必须做接地或接零。
9.9.8 铅皮线、塑料护套线配线的定量要求见表38。
9.9.9 计点单位:以每一自然间为一点。
9.9.10 检查数量:按房屋自然间抽查10%,但不少于两间。
9.10 照明灯具
9.10.1 民用一般照明,一个回路不得超过25盏灯(包括插座),其使用额定电流不得超过15安培。
9.10.2 灯具位置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9.10.3 除软线灯、弯灯、防水灯、坐灯头的木台安装可用螺丝固定外,较重的灯具必须采用铁件固定。木台安装必须牢固可靠,不得有撬缝、松动、压线。
9.10.4 灯头软线不得有接头,导线两端应挂锡、无毛刺,要打结、接触点必须压严拧紧(如系花线必须收口)。
9.10.5 安装螺口灯头,应把相线压接在灯头中心柱的接点上。
9.10.6 灯线盒、吸顶灯、坐灯头应装在木台中心位置,不得偏离2毫米以上。
9.10.7 白炽灯、日光灯管及其附件按设计要求安装配套,防水灯的软线要通过灯线盒直接与灯具连接。
9.10.8 灯具距地面不应小于2000毫米,如因条件限制致使距离不足时,应加安全措施。灯具安置位置应正确、整齐,不得有漏电、跑电现象。
9.10.9 计点单位:以一只为一点。
9.10.10 检查数量,抽查20%。
9.11 插座与开关
9.11.1 一般家用电器设备不大于2千瓦的,可采用二眼或三眼明暗插座,但单相三眼插座必须接地。
9.11.2 明装开关及插座采用的木台厚度不应小于10毫米;
安接木台应端正、牢固、无撬缝;开关或插座的胶质外壳及木台都不得有劈裂。
9.11.3 开关接线应切断相线。明、暗装开关与插座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200毫米,应采取安全措施。
9.11.4 拉线开关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200毫米,位置应按设计要求。
9.11.5 暗开关和插座不得松动,应端正严密、紧贴墙面。
9.11.6 计点单位:以每一自然间为一点。
9.11.7 检查数量:按房屋自然间抽查10%,但不少于两间。
9.12 导线连接
9.12.1 单芯铝、铜导线10平方毫米以内的在接线盒内连接时,可采用套管压接,亦可采用电阻焊接、绑捻,接法应符合规程要求,其接线长度按导线截面不同而定,必须牢固、包扎严密、绝缘良好,以不增加电阻为合格。
9.12.2 单芯与多芯铝、铜导线超过10平方毫米的连接可采用压接、焊接、捻接、绑接法,在终端用线鼻子连接在端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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