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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批准房屋修缮工作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行)

  5.2.8 修补接槎应平顺紧密,色泽均匀一致,不应有裂缝、起壳。
  5.2.9 装饰抹灰的定量要求见表19。
  5.2.10 计点单位:阴阳角以一条为一点,墙面、墙裙、勒脚以一个自然间一面为一点,窗台、腰线、台口线以一间一条为一点。
  5.2.11 检查数量:按自然间检查20%,但不少于三间。
  5.3 饰面板(砖)
  5.3.1 板(砖)的品种、规格、颜色和图案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得有裂纹,缺棱和掉角等缺陷。
  5.3.2 板(砖)与基层必须粘结牢固,不应有空鼓。
  5.3.3 突出物周围的板(砖)应套割吻合。护墙板,贴脸突出墙面的边缘厚度应一致。
  5.3.4 表面应整洁,颜色应均匀,嵌缝应严密,深度应一致。
  5.3.5 修补接槎应平顺,均匀一致,镶接缝不得渗水。
  5.3.6 饰面板(砖)的定量要求见表20。
  5.3.7 计点单位:内墙面以一个自然间一面为一点,外墙面以一层一个开间或一个检测长度为一点。
  5.3.8 检查数量:按自然间的20%,开间的30%,但均不少于三间。
  5.4 喷浆(刷浆)
  5.4.1 基层应处理洁净,无污迹油渍,基层裂缝和钉眼应用腻子填补平整,喷涂后无痕迹。
  5.4.2 浆液应搅拦均匀,色泽一致。喷涂应均匀,不得露底面、掉粉、起皮。分色应清晰洁净,线条平直。应保持门窗、灯具洁净。
  5.4.3 喷浆(刷浆)的定量要求见表21。
  5.4.4 计点单位:内墙面以一个自然间一面为一点,外墙面以一层一个开间为一点。
  6 门窗及装修工程
  6.1 木门窗
  6.1.1 框、扇尺寸必须正确,榫槽、榫头嵌合应严密。裁口起线、割角、倒棱应平直,交圈整齐,分格必须均匀,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应有刨痕,毛刺和锤印。
  6.1.2 窗纱应绷紧,压纱条平直,不露纱头。
  6.1.3 胶合制品不得有脱胶,刨透等缺陷。
  6.1.4 门窗框安装应正直牢固,不应有锤印。框与墙的接触面应刷防腐剂。必须设置木砖或扒钉等与墙铆联。
  6.1.5 门窗开关应灵活,留缝均匀,关闭严密,五金槽应深浅一致,边缘整齐,小五金安装必须牢固,位置正确。木螺丝不得残缺,拧入深度不应涩但长度的2/3。
  6.1.6 修理加固门窗框、扇必须牢固,结合应平服严实,不上碰、边轧、下擦,小五金应配齐,无歪斜现象,接榫部分不得用钉子代替。
  6.1.7 木门窗的定量要求见表22、表23。
  6.1.8 计量单位:以一樘(扇)为一点。
  6.1.9 检查数量:按不同规格的框、扇件数,各抽查20%,但30%,但两件 。
  6.2 钢门窗
  6.2.1 钢门窗安装必须牢固,与墙体之间应嵌缝密实。
  6.2.2 门窗关闭应严密,开闭无回弹现象。
  6.2.3 门窗的防锈底漆应涂刷均匀,不应漏余。
  6.2.4 修理钢门窗应适当校正,修接必须牢固,除垢、除锈清净,五金铁件配齐,焊接应平整,使用灵活。
  6.2.5 钢门窗的定量要求见表24。
  6.2.6 计量单位:以一樘(扇)为一点。
  6.2.7 检查数量:按不同规格的框、扇件数,各抽查20%,但30%,但两件 。
  6.3 细木装饰
  6.3.1 各种细木装饰与基层或木砖必须钉接牢固,不得松动。
  6.3.2 表面应光滑平整,线条顺直,楞角方正,割角整齐,交圈、铆榫接头和对缝应严密整齐,明钉不露钉帽。
  6.3.3 修理应线条协调,楞角平顺,交圈缝隙及接槎严密。
  6.2.4 细木装饰的定量要求见表25。
  6.2.5 计点单位:扶手以一个梯段为一点,其他以一个自然间为一点。
  6.3.6 检查数量:各抽查20%,但30%,但两点。
  6.4 油漆、刷粉
  6.4.1 基层油垢锈迹必须处理洁净,表面应干燥平整。木面墙面腻子应刮嵌密实、磨平;金属面防锈漆应涂刷均匀。
  6.4.2 面层应涂刷均匀,色泽一致,不得有脱皮、漏刷、反锈透底、流坠、皱纹,五金、玻璃墙面应揩擦干净。
  6.4.3 刷粉面层,旧粉应铲清,嵌平,刷纹均匀通顺。
  6.4.4 油漆定量要求见表26。
  6.4.5 计量单位:门窗以一樘为一点,平顶、地板以一个自然间为一点,墙面以一堵墙面为一点,踏步、扶手以一个梯段为一点,裙板、栏杆以一间一段为一点。
  4.4.6 检查数量:各抽查20%,但各不少于两点。
  6.5 玻璃安装
  6.5.1 玻璃安装必须牢固平整,拼接缝隙应严密,玻璃各边盖没裁口3/4,玻璃左、右、上三边与裁口之间留2毫米空隙。
  6.5.2 木压条应与裁口紧贴,边缘应平整,合角不应凸出或凹进。
  6.5.3 油灰嵌填应平直,粘结牢固,饱满均匀,与玻璃接触面应平整成八字形。表面应光滑,不应有裂缝和麻面。固定玻璃的钉子或卡子不应露出油灰表面,钉子间距不得大于30厘米,每边不少于2个钉子。
  6.5.4 计量单位:以一樘为一点。
  6.5.5  5.3.8 检抽查10%。
  7 基础、土方及垫层
  7.1 土方、垫层
  7.1.1 地槽(坑)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上下平直,深宽度应一致,浮土应铲清。
  7.1.2 回填土逐层夯实,每层夯实厚度不大于20厘米。
  7.1.3 各种垫层应分层夯实,材料配合比及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1.4 土方、垫层定量要求见表27。
  7.1.5 计量单位:以一个自然间或一条为一点。
  7.1.6 检查数量:各抽查20%。
  7.2 基础
  7.2.1 基础所用的材料、配合比及管道穿过基础的位置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
  7.2.2 灰土应拌合均匀,颜色一致,分层夯实,表面平整,并无松散起皮和裂缝等现象。
  7.2.3 灰土分段接槎的位置和留槎的方法应符合规范规定。施工缝应清扫干净,并应重迭夯实。
  7.2.4 砖基础和混凝土基础尺寸应正确,质量要求应与砖墙或混凝土工程相同。防潮层应位置正确,顶面抹实。
  7.2.5 基础修理,新旧接槎必须严密牢固,满足设计要求。
  7.2.6 基础定量要求见表28。
  7.2.7 计量单位:以一个自然间或一条为一点。
  7.2.8 检查数量:各抽查30%,但各不少于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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