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财会资料移交档案部门前的保管。其他部门借阅资料必须办理借阅手续。
2.经常检查存放财会资料库柜的安全情况,消除隐患,防止霉烂、丢失。
3.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的规定,办理财会档案的移交工作。不须移交档案部门的其他资料须要销毁时,应先登记,并经领导审批后办理。
附件: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业务量及差错统计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准确反映我行会计工作业务量和核算质量,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各级行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日常的统计和考核工作。年终后编制“会计核算业务量和差错统计考核表”(见附表),逐级汇总上报。
一、会计核算业务量的统计
(一)会计核算业务量,根据业务性质不同,分别按笔数和张数统计,具体规定为:
1.各项拨款、存款、贷款业务按记帐凭证张数统计,单式凭证一份计算一笔,复式凭证一份计算二笔,汇总记帐凭证(科目日结单除外)按记帐凭证附件份(笔)数统计。
2.联行往来填制划款凭证的,按划款凭证份数统计。
3.同业往来及同城交换业务,按提出和提回的票据(即收付凭证)以及提出票据清单和差额单等的份数统计。
4.利息计算,按利息清单的份数统计。收取和支付利息的帐务处理,另按“1”项的规定统计。
5.定期对帐,按定期签发对帐单的份数统计;年终拨款决算签证单按份数统计。
6.帐外核算部分,异地(同城)托收承付、异地委托收款,按发出托收和定期代收的笔数统计(以托收承付或异地委托收款登记簿上登记的笔数为准)。
7.会计报表,按规定上报的旬、月、季、年度报表及其附表份数进行统计。经办行统计时,按每种编报一次计一份;管辖行统计时,按每种汇总编报一次计一份,管辖行上报时按全辖的汇总数填报。
8.本行财务帐,均按记帐凭证的张数统计。
(二)现金收、付量的统计,由办理现金出纳业务的行按现金收付日记簿上的收、付金额统计,向开户行的领解款不计算收付量。
二、差错事故统计
(一)差错事故划分
会计工作中的失误,凡属出门隔夜,但未影响单位用款和造成经济损失的为差错;影响单位用款和造成经济损失的为事故;凡属未出门或在当天内部发现并及时更正的,不作差错统计上报。但应作为各行内部核算质量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