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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加强小学法制教育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国家教育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加强小学法制教育的意见
([85]教初字009号 1985年8月7日)

  一、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和党的十二大的有关精神,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是一项宏大的“社会工程”,对于加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在小学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是在全体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起点,也是加强小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社会常识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
  近几年来,已有一些地方开始对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工作的发展很不平衡。一些地方对在小学生中进行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没有认真地进行这方面的教育;少数地方对在小学生中进行法制教育的要求不够明确,教育内容和方法不适合小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影响了教育效果。因此,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教育的目的、要求和做法,把小学法制教育切实开展起来。
  二、小学阶段的法制教育,主要是使小学生初步了解一些同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通俗浅显的法律常识,进行法制观念的启蒙教育,逐步培养他们的辨别是非能力,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品德。
  对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应主要在思想品德课中进行,同时还应在各科教学、校会、班会、队会以及其他教育活动中结合进行。在教学计划中,不单独开设法制教育课。一至三年级可渗透在思想品德课和贯彻“小学生守则”等教学、教育活动中进行;四年级以上,可在思想品德课中安排四分之一左右的课时专门进行法制教育。
  三、小学法制教育的内容应根据小学生的年龄特点、思想实际和接受能力来确定,重点是进行有关《交通管理规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常识教育。高年级可适当进行必要的关于公民权利、义务和刑法的常识教育。要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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