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期满,成绩及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前仍有一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一年内,由本人申请。学校准予补考一次。科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填写《毕业生名册》,报司法部教育司和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八、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颁布后,自一九八五级学生开始执行,其他各年级学生,应参照执行。
司法部部属高等政法院校法律函授专科学时制教学方案(试行)
一、培养目标
法律函授专科培养德才兼备、具有大专水平的法律专门人才。
具体要求是。
(一)能正确理解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服务。
(表格略)
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可组织若干讲座,介绍我国司法制度(律师、公证、调解等)、司法工作、司法鉴定等方面的知识,由学生自由选听,不计算学时。
四、教学方针和环节
根据函授教育的特点,教学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教学要联系政法战线和学生实际进行,既要系统化,又要突出重点,注意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函授教学以自学为主,面授、辅导为辅。其教学过程由自学、面授、辅导、作业、考试或考查等环节组成。
自学是在教师指导下,函授生独立自学教材,是函授教学的基本形式。函授生必须认真阅读教材和学校指定的学习参考书。
面授主要是指导函授生自学教材,重点讲授课程的章节体系和中心思想,阐明和讲解课程的重点和难点,补充本门课程的新成果和新材料,启发和引导函授生深入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每门课程每学期的面接,一般不少于两次)。辅导是教师或辅导教师通过口头和书面、集体和个别的方式,回答函授生自学中提出的疑难问题。
作业是提高函授学习质量的重要形式,也是考查函授生平时学习情况的事要依据。函授生必须认真做好作业。只有交齐阶段作业,而且成绩及格的函授生,才有资格参加考试。
五、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