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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部属高等政法院校法律函授专科学时制教学方案(试行)》和《司法部部属政法院校函授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应留级无级可留者;
  各学期累计三门(含三门)以上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休学一年后,经保留学籍一年仍无班可复者;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学习,或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二分之一以上者;
  因病(或意外致残)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实不能坚持学习者;
  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退学,须由函授站签注意见,经学校审核批准,并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单位。既经退学,不得复学。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试成绩及格者);未经批准,自动退学的学生不发。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可转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函授站学习,但必须经新工作单位同意,由函授站办理转站手续,并报学校函授部。校际间的转学由学校函授部办理。调离司法部门的,经新工作单位同意,按指导性计划函授生对待;调至没有设函授站(分站)的地区时,发给证明,按退学处理。

六、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思想道德、学习成绩、身体健康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按照学校评定“优秀函授生”的条件,经群众评选,函授站签注意见,函授部审核,院(校)长批准,授予“优秀函授生”称号,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生道德败坏,或者违法乱纪情节严重,与所在单位联系后,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其情节较轻者,按其性质和影响,结合本人一贯表现和事后悔改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给学生处分由函授站报学校批准,并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单位。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还应根司法部教育司备案。
  第二十五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历证明。
   七、毕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应进行毕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以发扬成绩,克服缺点,明确方向,走又红又专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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