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补考以及格、不及格记分,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持单位证明,经函授站批准可以缓考;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作旷考论。缓考时间与补考时间相同。缓考不及格可补考一次。
第十三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者,该课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正常补考。确有悔改表现的,由函授站报学校批准,在毕业前可补考一次。记分时注明“旷考”或“舞弊”字样。考试作弊严重的,应给以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对学生德育的考察,由所在单位负责,主要通过鉴定,采取写评语的办法进行。
四、升级与留级
第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 一学年内补考后仍有两门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应予留级。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许于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或连同第二学期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留级规定者,作留级处理。
五、休学、复学、退学和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因病经县(区)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诊断,须治疗、休养三个月以上者;
因某种特殊原因,由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注意见,经函授站审查同意,转院校函授部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时间以一年为限。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只准休学一次。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经原单位同意,应于学年开始前一个月申请复学,由函授站审核报函授部批准编入相当年级学习。如复学无相当年级,可再保留学籍一年。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由函授站签注意见,报院校函授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或勒令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