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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部属高等政法院校法律函授专科学时制教学方案(试行)》和《司法部部属政法院校函授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四条 取得函授学籍的学生(含休学的学生),不得报考其他各类大专院校或脱产短训班,否则取消其学籍。

二、纪律与考勤

  第五条 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学校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在搞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坚持业余学习,积极参加各项教学活动,按时完成作业。
  第六条 学生要勤奋学习,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讲文明礼貌,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第七条 对学生参加面授、辅导、讨论和学校规定的其他集体教学活动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时,应事先凭证明向函授站(分站)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事假凭所在单位证明)。请假期满,应向函授站(分站)销假。如假满仍不能参加学习者,按上述规定续假。
  第八条 学生未经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或超假不办理续假手续而不参加规定课程的面授、辅导或讨论者,均按旷课对待。对旷课的学生,一般给以批评教育;旷课时数累计一学期达案体教学活动四分之一以上者,给予纪律处分。

三、成绩考核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采取百分制,考查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考核成绩评分,以期末考试、考查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20%。
  平时成绩指学生期中测验、作业和讨论情况的综合评定。
  平时成绩,学期末由函授站汇总报学校函授部。
  学生每学期(或一学年)的考核成绩,应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试由学校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评卷,严肃认真地进行。司法部认为必要时,抽考其中部分课程。
  一学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集体教学活动二分之一以上、旷课达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并不准补考,随下一年重学。
  学生无故不按时交齐阶段作业,或虽经请假但在期末考试前未补交作业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是否准予补考,应视其检查改正情况,由函授站审查决定。
  跨学期的课程,一般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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