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部属高等政法院校法律函授专科学时制教学方案(试行)》和《司法部部属政法院校函授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部属高等政法院校法律函授专科学时制教学方案(试行)》
和《司法部部属政法院校函授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86年2月19日 [86]司发教字第53号)


中国政法大学,西南、华东、西北、中南政法学院:

司法部部属政法院校函授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又红又专的法律专业人才,必须加强函授生的管理工作,以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提高。现参照原教育部关于《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函授教育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与学籍

  第一条 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向当地函授站(分站)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两周内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经学校复查不符合招生规定的,应取消入学资格。凡循私舞弊者,一经查证属实,立即取消学籍。
  第三条 新生名册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由学校报送司法部教育司和学校所在省(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凡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的内容包括报名登记表、学生卡。成绩记分册、奖励或处分、毕业鉴定以及其他必须入档的材料。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有关材料抄转学生所在单位,归入本人档案。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