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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改革和加强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改革和加强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85]公发21号 1985年3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特种行业是公安机关发现、控制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一个重要阵地。各地公安机关在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依靠行业职工,在加强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预防、控制和打击犯罪活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护行业的合法经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起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了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的方针,城乡经济十分活跃,旅店、旧货、印铸刻字和修理等行业成倍增长。这些行业原来主要是国营、集体经营,现在个体经营的越来越多,中外合资经营的宾馆、饭店也逐年增加。由于管理工作跟不上,漏管、失控现象严重,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旅馆等特种行业落脚藏身和进行盗窃、诈骗、赌博、卖淫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突出。在新形势下,对管理特种行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来的一些管理制度和方法已不适应。为了使特种行业的管理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四化建设,适应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的新情况,促进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经征求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改革和加强特种行业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特种行业管理范围。从多年来的实践看,随着人民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修理等技术的普及,有关部门管理工作的加强,对特种行业的管理范围应该适当调整。为了使公安机关集中力量抓住重点,把必须管的旅馆等特种行业认真管好,今后列为特种行业管理的主要是:旅馆业(包括经菅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饭店、招待所、车马店、浴室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宾馆、饭店等),刻字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行业。对修理业、印铸业和收购一般生活用废旧物品的行业,不再列为特种行业管理。
  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认为其他有必要列入特种行业管理的,可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改革特种行业开业审批制度。特种行业开业审批,由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安机关不再进行开业审批。为便于公安机关掌握情况进行管理,经营特种行业的,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县、市公安局(分局)审报备案,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公安机关不参与审批工作后,对于特种行业开业必须具备的安全要求,要会同有关部门作出明确规定,请有关部门在开业审批时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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