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外汇业务利润留成问题的复函
(1987年11月2日)
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
深建银汇字[1987]第17号报告悉。根据[86]建总会字第164号《关于制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业务会计核算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各行经营外汇的纯收入,按当时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由总行用人民币自有资金购买,外汇暂留各行作为总行增拨的外汇自有资金,所有权归总行,使用权归经办外汇业务行。外汇等价人民币收入,应视同正常业务进行税利清算。即经办外汇业务行,按核定的利润留成比例分成,其余部分应作为上交所得税、调节税及利润,不能全额留成。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