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厦门、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建设银行实行信贷计划戴帽下达有关事项的通知
(1988年1月8日)
建设银行福建省、广东省分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21号文件精神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335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厦门、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实行信贷计划戴帽下达暂行办法》的要求,经研究,现将建设银行福建省、广东省分行所辖的厦门、珠海、汕头三个经济特区建设银行(以下简称三特区建行)信贷计划管理中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三特区建行编制的信贷计划要在上报省行的同时抄报总行。建行福建省、广东省分行要提出审查意见并纳入省分行的信贷计划(列出其中数)。
2.三特区建行的信贷收支计划,由建设银行总行分别戴帽核定下达给建设银行福建省、广东省分行,再由两省分行分配给所辖特区建设银行。
3.总行信贷计划戴帽下达的范围,厦门经济特区含同安县,珠海经济特区含斗门县,汕头经济特区不含汕头市及所管辖的一市八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