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工业部根据核定的主要原材料数量和国家重点计划项目需要情况,编制合同订购纺织机电产品的生产计划数,纳入纺机年度生产计划,即年度计划的“其中:国家合同订购数\直接下达到(集团)公司或企业。
第十一条 国家合同订购纺织机电产品任务的产需衔接和落实。
对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成套项目、列入国家计划生产周期长的大型化纤成套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合同订购的关键单台纺织机电产品和专配件,凭纺织部国家合同订购纺织机电产品分配单(附件二)进行分配和订货,企业不得挪用或自销。
国家重点计划建设项目所需的国家合同订购纺织机电产品,还可以使用招标投标方式,中标后的主要产品纳入国家合同订购任务。
国家合同订购纺织机电产品的供货合同签订后,需加盖“合同订购专用章”才能生效。
第十二条 列入国家重点计划建设项目所需的成套纺织机电产品,可以委托(集团)公司成套承包,也可以由重点建设项目单位直接向制造厂签订供货合同自己组织成套。需要委托成套承包的在申报计划和国家合同订购产品分配单中明确。
关键单台纺织机电产品则尽量采取产需直接订货的办法。
受委托进行成套承包的(集团)公司和企业,要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要有一走的服务条件,要对用户负责。不论采取什么订货形式,都不允许有中间层次倒手买卖,尽可能由建设单位或最终用户订货。
第十三条 国家合同订购纺织机电产品核定主要原材料的依据,范围和方法。
国家合同订购任务的纺织机电产品所需主要原材料的核定,以生产企业承担盖有“合同订购专用章”的订购合同为依据。
按订货合同核算的主要原材料范围是:钢材、铜、铝、铅、铜材和铝材。
纺织部按照与有关部门的合同订购产品安排数量,核算所需主要原材料,作为国家预拨原材料的依据。
纺织机电产品国家合同订购的订货结束后,纺织部根据企业实际承担的国家合同订购任务,对各种合同订购纺织机电产品的安排数量进行调整,然后按调整后的数量分地区、分企业核定所需主要原材料的数量指标,纳入年度国家物资分配计划,并按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指标下达到(集团)或生产企业。
第十四条 加强国家合同订购任务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