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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工业部国家合同订购纺织机电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纺织工业部国家合同订购纺织机电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3月22日 [89]纺技字第030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物资体制改革的方案”的规定,纺织机械属于国家合同订购机电产品,由物资部协同纺织工业部安排。
  为了贯彻物资部[1988]物办字178号文精神,做好国家合同订购纺织机电产品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合同订购纺织机电产品,是纺织工业生产建设所需要的部分重要机器设备,具体品种目录和生产企业由纺织工业部制定。随着物资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供需形势变化;国家合同订购纺织机电产品的目录和生产企业将作相应调整。
  第三条 国家合同订购纺织机电产品由纺织工业部向生产企业下达合同订购任务。国家合同订购任务所需主要原材料由国家安排,生产企业要优先供货。
  第四条 国家合同订购纺织机电产品,用于下列国家重点需要:
  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基本建设项目;
  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国家批准的引进项目中,经纺织工业部审查确定国内分交的机电产品;
  援外出口、国防军工及科研单位需要的主要纺织机电产品;
  部管的主要专用配套件和维修专配件;
  其它特殊需要的纺织机电产品。
  第五条 各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纺织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需要列入国家合同订购的纺织机电产品,分别由有关部门按国家合同订购纺织机电产品目录向纺织工业部提出申请。
  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由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凭批准文件和扩初设计需要的设备清单,按规定表式填写(附件一),于每年6月底以前报纺织工业部综合计划司,抄报技术装备司。
  经部批准的重点填平补齐和纯属设备更新项目,需要国家控制的棉纺细纱机。毛纺细纱机、化纤纺丝机和控制发展的行业的主要设备,由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六月底以前报纺织工业部技术装备司,抄报综合计划司。
  援外出口项目,按经援出口的需求,由援外出口承建单位按有关批准文件规定的规模,提出所需订购纺织机电产品设备清单,于每年六月底以前报纺织工业部技术装备司,抄报综合计划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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