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拍摄电影、电视片(包括中外合拍和国外独资的影视片),需动用部队、装备、物资等,均由制片单位编制军事预算,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部(八一电影制片厂报总政治部)批准后,持批件商有关单位办理。
(二)涉及调用部队、军用飞机、舰艇,由作战部门承办。空中拍摄的保密问题,按《国务院、中央军委重新颁发关于使用飞机执行各项专业任务的规定》(国发(84)178)号办理。单独借用军事装备,价拨物资,分别由装备部或动员部、后勤司令部承办。属于军办、军兵种承办的要将批件抄报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备案。
(三)为便于部队安排任务,需军队协助拍摄的电影、电视片,广播电影电视部或总政文化部应提前两个月将军事预算报军队有关部门,无特殊情况不安排临时拍摄任务。(四)在申报军事预算时,须报送所拍摄电影(视)片的剧本(军队有关部门和电影局各两份)。
四、动用部队、装备、物资、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一)协助拍摄电影、电视片动用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各种装备、物资的消耗磨损费和各种转运费用,由摄制单位和参加协助拍摄的部队团以上单位,按经济合同(或协议)、收费标准进行结算(收费标准附后)。凡结合演习和训练安排拍摄镜头进行的电影、电视片可免收经费;按制片单位要求,单独为拍摄镜头进行的演练,由收费标准酌情收费。
(二)中外合拍的电影、电视片,按本规定标准收费。国外独资拍摄电影、电视片的收费标准,由外方和协拍单位协商后报总后勤部批准;同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
(三)收费标准不明确或没有收费标准的,由签订合同双方协商确定。部队所收费用,除伙食补助费由团以上单位统一掌握,用于伙食补助和弥补正常经费不足外,其余均按总后勤部颁发的《预算外经费管理制度》执行。
(四)随着国家物价管理的改革和物价的调整,总后勤部可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商有关部门对收费标准作相应调整。
五、关于拍摄军教片和电视教育片的规定
八一电影制片厂拍摄的军事教育片需动用部队装备物资,按第二条关于:“动用部队装备物资的批准权限”报批,其任务安排和经费核算等有关问题,按有关规定执行军内各单位拍摄电视教育片有关问题由各大单位自行安排或与协作单位商量解决。
经军委、总部批准的拍摄反映部队作战、战备、训练、生活等情况的电影新闻纪录片,部队应积极协助,并按拍摄纪录片的收费规定执行。
六、已淘汰武器装备的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