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调剂和制剂所需原料、辅料应符合药用标准,没有药用标准 的经过安全试验并经药事管理委员 会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药剂的检验
第十八条 医疗单位应设立药品质量检验室(科)负责本单位药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十九条 药检室(柳要有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并符合工作要 求的仪器设备及专职人员等。
第二十条 药检室必须建立健全药检工作制度,所配制剂经 检验合格后方可在临床应用。
第二十一条 检验记录(原始记录、检验依据)必须完整, 检验报告要书写清楚,并经复核签字后存查。
第六章 药品的储存与供应
第二十二条 药品出、入库要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对质量可疑的药品须 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入库。
第二十三条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应按特殊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监督正确使用。
第二十四条 药品仓库应有必要的仓储条件,能做到分类定位、整齐存放、并具备冷藏、避光、防潮、通风、防鼠等措施。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性药品要注意安全,另设仓库,单独存放。
第二十五条 对库存药品要定期检查,防止变质失效。中药要根据其特点加强保管。对过期失效、淘汰、霉烂、虫蛀、变质的药品不得使用,报经领导批准后予以核销处理。
第七章 医院药剂的科学研究
第二十六条 医院药剂科(部或处)应积极开展以下科学研究工作,以确保临床用药的安全有效。
1.结合临床进行有关药物的性质、剂型、药检、药品质量、配伍禁忌等研究,以不断提高医院药学工作水平。
2.积极开展临床药学研究,结合临床制定个体化给药方案,围绕合理用药开展药效学、药代学、生物利用度、监测药物在体内的作用以及药物不良反应等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