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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国务院以煤代油专用资金办公室及其所属华能各公司几项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国务院以煤代油专用资金办公室及其所属华能各公司几项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工字[1988]394号 1988年8月16日)


  国务院以煤代油专用资金办公室,华能发电、精煤、原材料、工程技术开发、实业开发服务、科技发展、综合利用公司:为了加强对以煤代油专用资金的管理,现对煤代油办公室及华能各公司的财务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煤代油办公室出口油和内销油的价差收入,仍执行财政列收列支办法。
  二、原石油工业部上交国家计委的贡献油价差收入,专项用于三峡工程建设,由煤代油办公室代管,特案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三、煤代油办公室委托华能原材料公司投资开发或进口“三材”,参与市场调剂所得的价差收入,按规定全额上交煤代油办公室,用于抵补进口钢材、木材亏损;如抵补亏损后仍有盈余时,缴纳55%所得税,留用部分交纳15%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煤代油办公室的各项资金,应主要用于烧油发电机组和烧油锅炉的改造以及能源交通重点建设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挪作非生产性基本建设和未经财政部批准的行政性开支。
  四、煤代油办公室的人员经费(包括职工奖金)比照中央机关行政经费的开支标准由煤代油专项资金列支,并在支出项目中单独反映。经费开支计划应于年初报财政部核批:年度终了后向财政部报送经费开支决算。
  五、煤代油办公室应将华能各公司的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汇总,按时向财政部报送。煤代油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决算,压缩烧油和以煤代油专用资金、国家重点工程专项基金建设计划,煤代油专项收入报表等应在向有关部门报送的同时,报财政部预算司、工交司和国家税务局各一份。
  六、华能各公司应按不同的企业性质,执行相应的企业财务、会计、税收等制度。
  华能发电、精煤、科技发展、综合利用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华能原材料、工程技术开发、实业开发服务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国营供销企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七、华能原材料公司代理煤代油办公室经营“三材”所得的手续费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一律并入利润总额,缴纳55%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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