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劳动部关于解决单身职工离、退休后迁回原籍落户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解决单身职工离、退休后迁回原籍落户问题的复函
(1989年8月15日)
公安部第三局:
你局转来的四川省齿轮厂劳资处关于解决单身职工离、退休后迁回原籍落户问题的来信收悉。
关于这个问题,国务院颁发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第
十一条
已有明确规定:“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当准予落户”。凡符合这一规定的应准予落户,其落户手续,请你们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