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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解决单身职工离、退休后迁回原籍落户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解决单身职工离、退休后迁回原籍落户问题的复函
(1989年8月15日)


公安部第三局:
  你局转来的四川省齿轮厂劳资处关于解决单身职工离、退休后迁回原籍落户问题的来信收悉。
  关于这个问题,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十一条已有明确规定:“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当准予落户”。凡符合这一规定的应准予落户,其落户手续,请你们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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