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异地储蓄卡暂行办法
(1990年11月1日)
第一条 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方便个人外出经商、旅行及异地采购,特在国内部分城市建设银行指定储蓄所之间开办异地储蓄卡业务。
第二条 异地储蓄卡(以下简称储蓄卡),是存款人将款项存入当地开办此项业务的储蓄所,由该储蓄所签发给存款人持往异地指定储蓄所一次支取款项的票据。
第三条 储蓄卡面额固定,分伍百元、壹千元、伍千元、壹万元四种。并按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四条 储蓄卡只限个人使用。凡需使用储蓄卡者,须到当地开办此项业务的储蓄所申请办理,并交付手续费。储蓄卡总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按总金额的2‰交付手续费;5000元(含)以上,交付10元手续费。
第五条 储蓄卡有效期为壹个月,到期日以次月对日为准,次月无对日的,以月末为准,如遇储蓄所例假不对外办公的到期日顺延。逾期的储蓄卡兑付银行储蓄所不予受理,只能到签发银行储蓄所办理退款。
第六条 储蓄卡必须加盖有储蓄卡专用章和经办人名章方为有效。
第七条 在储蓄卡有效期内,存款人可持储蓄卡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异地的指定储蓄所取款,他人代取的须同时提供代取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未兑付的储蓄卡,存款人可在有效期满后持储蓄卡向签发所申请退款,但不退手续费。
第九条 储蓄卡一律记名,可以挂失。存款人对储蓄卡要妥善保管,严防遗失,如果遗失了储蓄卡应立即向签发所或兑付所申请挂失。如在银行受理挂失之前,款项已被冒领,银行概不负责。储蓄卡一经挂失,办理挂失储蓄所按票面金额1‰收取挂失手续费(另收挂失电报费)。挂失储蓄卡在有效期满后,确实未被支取,储户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签发所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条 储蓄卡不得代替现金流通,不得转让,严禁涂改、伪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