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加强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1989年9月29日 (89)司发监字第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计划单列市司法局:
我部于1988年10月27日司发监字第287号文件印发了部监察局《关于监察机关受理违反政纪案件的暂行规定》,要求各地对重大案件和由部监察局移送并要求报查处结果的案件,要及时报部监察局。
暂行规定颁布一年来,除少数省、市执行得较好外,多数地区还没有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切实执行。为此,将有事项作如下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本地区司法行政系统,重点是监狱、劳改队、劳教所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单位的如下重大案件,必须由发案单位及时逐级上报部监察局:
1.处以上(含处)干部违反政纪应受处分的案件和还未立案查处的重要案件线索;
2.贪污、受贿、弄权勒索,金额在万元以上的案件和还未立案查处的重要案件线索;
3.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案件。
4.重大责任事故和恶性案件,造成人员伤亡,以及干警严重违法违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5.其他需要归口报告各业务司局的重大情况,同时要报部监察局。
二、由部监察局移送各地并要求报查处结果的案件,要及时将查处结果报部监察局。对短期不能报结果的重大案件,要适时向部监察局用电话或书面汇报调查的进展情况。
三、对监察工作的开展情况,案件的特点,发案规律的分析,有哪些经验教训与倾向性的问题,合理化建议等情况应每半年向部监察局报告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