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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设立信誉评级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0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3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设立信誉评级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0]21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为整顿信誉评级工作中存在的混乱状况,更好地促进我国信誉评级工作的开展,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设立信誉评级委员会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评信公司、咨询公司等类似机构撤销后,可由当地人民银行牵头组建信誉评级委员会,委员会应由经济、金融、财政、科技、学术界的权威人士组成。其业务活动归口人民银行领导。
  二、信誉评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为独立事业法人,行政上挂靠人民银行。
  三、信誉评级委员会不以盈利为目的,为维持业务的正常开展可对被评单位收到一定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评委会根据不同情况制定,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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