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根据项目的执行进度,外贷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国内组织和安排各种培训班,讲习班及与实验室建设有关的会议和交流活动、各子项目应按照通知选派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各子项目要经常性地采取各种交流和学习形式,如学术研讨会、技术交流会、室务会以及各种专业培训等,提高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特别是中、初级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重视和发挥管理人员(包括秘书)的作用,安排各种机会使其得到进修和提高;要创造和采用现代化的实验室管理方法,以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七章 科学研究与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计委的要求,各实验室在建设期间要力争做到边建设、边科研、边开放。各承担单位应给予子项目必要的经费支持,帮助子项目筹措开放基金和解决必需的运行费;要为子项目实验室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与技术支撑条件,提供行政后勤服务,并为接待客座研究人员准备较好的生活条件。
第二十三条 各子项目实验室应认真组织和完成已定的各个课题的研究工作;要利用一切有利条件,结合其科研方向积极争取承担国家和院的重大任务;要积极创造开放条件,尽可能接受客座研究人员来室工作,逐步提高实验室的开放度。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局负责管理和检查其所属子项目实验室的科研和开放工作。各承担单位应将实验室的科研和开放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与要求,定期报送主管专业局,以取得必要的支持和帮助。有关材料同时报送计划局和外贷办。
第八章 项目的监督及检查
第二十五条 经国家计委批准的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子项目实验室建设和检查验收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实现项目目标,院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项目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各承担单位应按规定收集各种基本数据并录入专用数据库;每半年必须对其子项目的建设计划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并于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向外贷办和主管专业局报送子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要按规定报送经过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外贷办在综合整理后,按统一的格式编写《中国科学院“重点学科发展项目”年度报告》,报领导小组,抄报国家计委,并由国家教委汇总后交世界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