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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世界银行贷款重点学科发展项目执行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土建计划的执行

  第十二条 各承担单位应严格按计划局核定的指标,编报计划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经基建局批准后,列入院年度计划,并与基建局签订投资包干协仪。
  第十三条 各承担单位应按计划规定的日期制定土建进度计划,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基建计划如期完成。各承担单位应定期将基建计划的进度情况上报基建局,并抄报外贷办。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采购及使用

  第十四条 计划局负责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并在外贷办合作下组成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设备采购小组(简称采购小组),组织实施本项目的采购计划。具体的执行办法见附件二。
  第十五条 各承担单位要选派人员,从事采购小组组织的各项采购工作,负责支付贸易公司、海关和转运等单位的费用和可能必须交纳的税款,承担单位必须事先做好经费安排(此项费用可计入国内配套资金的“所筹部分”,并相应增加仪器设备的资产值〕。
  第十六条 使用配套经费采购的仪器设备,原则上由各承担单位按院现行的采购程序自行办理,但需将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报送采购小组。
  第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置安装、调试完毕后,各实验室应立即按院有关规定建立该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及其使用、管理与维修制度,并报送计划局、技术条件局和外贷办备案。

第六章 人才培养及技术援助计划的安排与执行

  第十八条 教育局负责组织安排本项目的研究生培养和在职人员的国内进修计划。各子项目应于每年五月三十日前向教育局报告其上一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的计划,其中研究生招生名额应纳入其所在单位的年度计划上报教育局(注明属于世行贷款子项目,即“注明上报”),由教育局审核后戴帽下达各承担单位。承担单位应确保戴帽下达给其子项目的招生名额如数兑现。有关的计划和材料同时抄报外贷办。
  第十九条 外贷办负责“技术援助计划”的执行。各子项目可按“重点学科发展项目技术援助计划的执行规定”(见附件三)制订其年度执行计划,并于每年十月十五日以前将其下一年度的技术援助计划报送外贷办,经院批准后由国际合作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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