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交通工具时,乘员应自觉配合驾驶人员维护乘具安全。
第四章 物资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科考所需物资、装备应在启运前清点造册;在运输、保管、使用过程中,必须分工负责,落实责任人。防止火灾、雨淋、丢失、盗窃、抢劫、破坏、损坏等事故、案件的发生。
第十九条 运输工具必须保持性能良好、可靠、注意维护保养。
第二十条 贵重仪器设备、物品在搬运时必须包装、捆缚牢固可靠,必要时应派人押运;
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化学危险物品,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运输、保管;
枪支弹药必须由持证人负责随带;
公用现金应由银行汇兑,不具备条件时携带现金必须配备安全箱(包),指定专人负责;
重要文件、资料必须由专人负责携带;
采集的标本、样品应标志封装,清点造册。
第二十一条 支文、通讯等装备按国家规定和内部制度使用,并做好使用、通话记录。
第二十二条 各种物资、装备都应随时或定期清点、检查、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涉外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外联合在境内或境外的考察(以下简称:联考)要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我国或他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 外籍人员在我境内进行科学考察,必须列为中外联考项目,由我对口单位申请立项,并组织我方专家参加。
第二十五条 联考区域、路线、内容必须遵照有关部门批复的协议规定和计划内容进行。若临时需要增加内容和改动活动区域,必须经上级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联考涉及到境内未对外开放地区或敏感区域时,在中外签订考察协议之前必须征得国家公安、安全、军事等部门和当地政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