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科考队(组)长是科考队(组)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全队(组)的安全。具体工作可根据需要组建临时安全组织或配备专(兼)职保卫干部协助。运输过程中船长、机长、司机是安全工作的责任人。
第八条 科考队出发前和考察过程中都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进行必要的应急训练,提高全队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险技能,加强全队人员的法制、纪律观念。在危险或特殊区域考察,要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第九条 进入环境恶劣、复杂的区域时,要随时了解气象、地理、治安等有关情况,制定出应险措施。营地应选择地理环境安全地点,一旦出现险情便于疏散转移。
第十条 涉足殊风、殊俗或少数民族地区时,要严格尊重地方民风、民俗,执行民族政策。
第十一条 雇用民工、向导时,应由地方政府推荐择用;特殊情况下方可自行雇用。对雇用人员要做好安全教育,确保全们遵守考察队的有关规定和纪律。
第十二条 要组织阶段性安全总结和检查,及时维修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等物件,纠正科考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堵塞各类可能发生事故的漏洞。
第三章 人员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科考队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和素质要适应考察地区和考察内容的要求。组队(组)时应进行体检和审核,不适应者不准参加。
第十四条 根据考察项目性质按国家和院内有关规定给考察人员分别配备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及应急救护药品等。根据实际需要可配备随队医生。
第十五条 考察时必须编队(组)按计划进行,并且规定与营地或分队(组)随时或定时联络。一旦发现异常或产生意外情况必须立即向队长报告;发生失踪、伤亡等重大事故时必须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组队单位和院报告,以便组织营救处理。
第十六条 要注意饮食(水)和个人生活卫生,防止食物(水)中毒和疾病发生。
第十七条 选派的运输驾驶人员的思想、技术素质应适应考察区域的地理环境需要,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运行前和中途必须保障驾驶员的休息,禁止违章指挥,冒险行驶。驾驶人员必须提高安全意识,加强交通工具维护保养,确保其性能良好,保障人员和物资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