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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版权局关于在“二五”普法教育中学习宣传著作权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国家版权局关于在“二五”普法教育中学习宣传著作权法的通知
(1991年5月14日 (91)权字第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版权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已于1990年9月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生效实施。著作权法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定和实施著作权法,落实宪法及民法的有关规定,用法律手段维护作品作者和传播者的合法权益,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又是落实党和国家知识分子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实施著作权法,将大大有利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和创作与传播,有利于科学文化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对外开放和对外科学文化交流。著作权涉及文艺创作、教育科研、新闻出版、音乐戏剧、美术摄影、艺术表演、工程和产品设计、计算机软件等众多领域。文化、艺术、教育、科技以及卫生等部门在开展“二五”普法中,应将著作权法列入普法内容,通过学习和宣传,做到有更多的人熟悉著作权法,并自觉地依法办事。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 学习著作权法,重点要掌握立法宗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归属的主要原则、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形式、传播者的权益及侵权责任等。要注意联系实际,联系具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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