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
违纪资金分成审批办法的通知
(财地字[1990]112号 1990年11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局:
为了完善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违纪资金分成制度,提高办事效率,现将《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违纪资金分成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违纪资金分成审批办法
根据财政部、审计署(87)财预字第39号《关于
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上缴中央财政收入给予地方财政分成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地方审计部门审计中央企事业单位违纪资金入库后,中央财政给予地方财政分成20%。现将有关审批办法规定如下:
一、关于分成范围
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企事业单位下列已缴入中央金库的违纪资金,地方财政可以分成20%:
(一)盈利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或上缴利润;
(二)亏损企业实际减少的弥补亏损补贴额;
(三)事业单位实际减少的财政拨款数;
(四)由中央财政支出的棉花加价款;
(五)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六)进口单位的关税和进口调节税;
(七)违反“控购”管理的罚没款;
(八)清理“小金库”的罚没款;
不属于以上分成项目的以及中央单位自查或中央主管部门查处的审计违纪资金,地方财政不能申报分成;被查单位违反规定,已从违纪资金中提取留利的,不再给予地方财政分成。
二、关于申报程序
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署特派员办事处除外)根据审计署的授权,审计中央企事业单位违纪资金入库后,应及时填写“地方审计中央企事业单位签证单”,连同违纪资金入库缴款凭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汇总,然后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向财政部申报,经财政部审核后,与地方财政办理分成结算。
三、关于申报凭证、资料和审批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向财政部申报审计违纪资金分成,应附送下列凭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