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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延长劳动教养期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延长劳动教养期问题的批复
(1991年7月27日 司发函[1991]286号)
四川省司法厅:
你厅川司研发[91]58号文件《关于延长劳动教养期的请示》收悉。关于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的问题,应按《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关于“延长劳动教养期,累计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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