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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对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对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的利息收入是否允许冲抵经费支出计算征税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家税务局对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对采用按经费支出额
换算收入征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的利息收入
是否允许冲抵经费支出计算征税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1年10月10日 国税函发[1991]1303号)


大连市税务局:
  1991年8月20日大税外字[1991]318号《关于对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的利息收入是否允许冲抵经费支出计算征税问题的请示》及补报材料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时,应以其实际发生的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其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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