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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做好因公、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3、根据当前国家对攻读学位人员,重点在国内进行的规定精神,原则上不派遣出国(境)攻读学位的人员。若确因工作需要派出的,必须报经国家教委批准。
  4、凡申请“自费公派”出国(境)留学的人员,不再予以办理,一律按自费出国(境)留学手续审批。
  (二)对借调非本系统的、或跨地区、跨部门组团的出国(境)人员政审手续,必须按照本人的隶属关系,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出国(境)人员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三)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政审批件,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再次出国(境)的,应重新政审。如在有效期内,发现有问题的,人事司有权撤销其审查批件。
  在政审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境)的,由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出具《再次出国(境)证明》,一并随签报送审。
  (四)凡属长期(期限一年以上)出国(境)人员,无论是初次还是再次出国(境),一律按初次出国(境)办理政审手续。必要时人事司主管部门还要对出国(境)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表现等进行考核。
  三、几点要求
  (一)出国(境)人员的选派工作,是一项很严肃的工作,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出国任务的要求,严格掌握原则和条件,不仅从业务条件上严格把关,而且在政治上也要严格审查。特别是对出国(境)时间较长(一年以上)的人员,要严格按照“按需派遣,保证质量”以及“学以致用”的原则进行选派。防止政治上审查不严、业务上不对口、照顾出国的现象。
  (二)凡参加各类出国(境)进修、实习、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的,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出国人员的条件严格审查,合格人员方可报名参加考试。
  (三)出国(境)组团和人员的审查审批手续,一律由各有关单位负责人事工作的处室,按人事机密事项和文件交换、收发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对选派的出国(境)人员,在政审合格前要注意保密,经人事司签发《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后,方可通知本人,在此之前任何人不得向本人或其他人员透露,更不能将手续交给出国(境)人员本人自行办理。
  (四)认真填写《出国(境)人员审查表》,防止流于形式。《出国(境)人员审查表》是对出国(境)人员进行审批的重要依据,必须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如出现问题,要逐级追究责任。在填写《出国(境)人员审查表》时,要如实反映情况,逐项填写清楚。应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用钢笔填写,不得交给出国(境)人员本人填写。
  附件:1、填写《出国(境)人员审查表》的具体要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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