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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税务事业补助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税务事业补助
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1991]064号 1991年4月9日)


  现将《国家税务局税务事业补助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附件:

国家税务局税务事业补助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税务事业补助费的管理,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更好地适应税务工作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事业补助费是国家根据税收工作发展的需要,为解决税收业务经费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给予税务部门的补助性资金。各级税务部门正常的税务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按照现行体制规定,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解决。
  第三条 各级税务部门对税务事业补助费的管理,应认真贯彻勤俭建国、艰苦奋斗的方针,本着“过几年紧日子”的精神。保证重点,讲究实效,统筹安排,管好用好此项资金。
  第四条 税务事业补助费的补助范围:
  一、新增人员补助费: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对有上交中央财改任务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自一九八四年以来,由国家批准的新增人员,给予的部分经费补助。
  二、下乡伙食补助费:按现行规定标准,对基层税务干部下乡增加的饮食补助。
  三、小伙食单位补助:对基层税务所(分局)的小伙食单位所雇炊事人员工资,在规定的小伙食补助中支付的不足部分,给予的补助。
  四、建校补助费:对各地税务学校建校给予的补助。
  五、业务费补助:对为完成税收任务所需各项费用的补助。包括:票证帐表印制费补助、邮电运输费补助、票证保管费补助、征收管理费补助、宣传教育费补助,其他有关征收费用和各项补助费。
  六、基层网点建设补助:对基层税务所建房的补助。
  七、一次性补助: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的补助。主要包括各种灾情补助;税务局建办公用房补助;改善征管手段,适应税收工作发展所需购置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计算机设备等补助,以及其他特殊项目的补助。
  第五条 税务事业补助费的分配适当照顾“老、少、边、穷”地区和情况较特殊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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